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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家园**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112日经克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克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09月至2010年11月秋收期间,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刁某某等29人收获的大豆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相应出具欠豆款票据,并约定保底价格及结算豆款时间。被告人刘某某于2009年12月至2011年04月期间投资高风险行业期货,致使应支付被害人陈某某、侯某某、刁某某等29人的1031479.49元豆款无法偿还,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某索要粮款,刘某某去河北省、天津等地打工且手机关机躲避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欠据等;

1.​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克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黄豆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1.​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收取保斤粮形式诈骗农民黄豆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松

2020年7月28日



附: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克东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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