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6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其租赁的重庆尚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牌号为渝AX****的白色起亚牌小轿车在重庆火车北站北广场庐山大道路段招揽乘客时,与在路边招揽乘客的被害人伍某某(男,殁年50岁)因争抢乘客发生口角纠纷,伍某某站在刘某某的小轿车前阻拦刘某某离开,刘某某遂下车后用手推搡了伍某某,后伍某某的朋友李某某、许某某、谭某某三人一起过来找刘某某理论,刘某某于是拿出匕首相威胁,后返回车上。伍某某继续站在刘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头前进行阻拦,刘某某遂强行驾车离开,将站立在车头前的伍某某撞倒在地碾压后继续驾车逃离,刘某某随即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拦截住。伍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伍某某系钝性暴力致髂外动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起亚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等;3.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谭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仅因纠纷竟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忱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6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匕首、起亚牌小轿车一辆扣押于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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