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汉兴,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榆林市公安局**干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住榆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榆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无违法犯罪史。
辩护人贺玉福,陕西联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倩,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汉兴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人民币53.8万元
1.收受郑某甲5万元
2011年3月,横山县**局**办公室干部郑某甲的弟弟郑某乙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5月,为了使郑某乙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郑某甲邀请刘汉兴在位于榆阳区**路的**洗脚城洗脚后,送给其5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并帮助郑某乙以请假为由办理了出所手续。2012年5月,刘汉兴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了郑某乙评估出所的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2.收受李某甲3万元
2009年4月,神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李某甲的表弟刘某甲因吸毒被神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6月,刘某甲养父刘某乙为了使刘某甲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请求李某甲帮忙,并准备了3万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在刘汉兴办公室将该3万元送给了刘汉兴,刘汉兴予以收受。2010年4月,刘汉兴安排工作人员给刘某甲办理了评估出所手续。刘汉兴将上述3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3.收受刘某丙5万元
2010年11月,神木籍商人刘某丙的妻弟高某甲因吸毒被神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1月,刘某丙为了使高某甲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在榆林市高新区*甲小区门口送给刘汉兴5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为高某甲办理了提前解除强戒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4.收受刘某丁5万元
2011年11月,神木市**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高某乙因吸毒被神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高某乙委托其朋友刘某戊帮忙。刘某戊通过他人找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大队时任**刘某丁帮忙,并准备了5万元交给刘某丁。2012年4月,刘某丁在刘汉兴的办公室将该5万元送给刘汉兴。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为高某乙办理了提前解除强戒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家庭支出。
5.收受折某某3万元
2008年12月,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部**折某某的外甥马某甲因吸毒被神木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09年2月,马某甲的父亲为了使马某甲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请求折某某帮忙,并准备了3万元交给折某某。折某某将该3万元送给了刘汉兴。刘汉兴予以收受并安排工作人员给马某甲办理了提前解除强戒手续。刘汉兴将上述3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6.收受张某甲10万元
2011年7月,佳县籍商人张某甲的儿子张某乙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为了使张某乙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张某甲先后于2011年10月、2011年12月在刘汉兴的办公室和榆林市高新区*乙小区刘汉兴的家中,分两次共送给刘汉兴10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给张某乙办理了提前解除强戒手续。刘汉兴将上述10万元交纳了其在*丙小区房产的购房款。
7.收受李某乙5万元
2009年11月,佳县籍商人李某乙的妻妹高某丙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1月,刘汉兴受李某乙请托,帮助高某丙以请假为由办理了出所手续。几天后,李某乙为表示感谢,请刘汉兴在榆阳区**路的**饭店吃饭并在饭后送给刘汉兴5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2010年11月,刘汉兴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了高某丙评估出所的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8.收受黄某某5万元
2010年3月,刘汉兴邻居黄某某的朋友任某甲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年底,任某甲为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委托黄某某找刘汉兴帮忙,并安排其哥任某乙准备了5万元交给黄某某。黄某某在刘汉兴的办公室将该5万元送给刘汉兴。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了任某甲评估出所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9.收受景某甲3万元
2013年5月,绥德籍商人景某甲的哥哥景某乙因吸毒被绥德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3年5月,景某甲找刘汉兴帮忙关照景某乙,并在刘汉兴的办公室送给其3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后给管教民警打招呼让照顾景某乙,并在其亲属探望时予以方便。刘汉兴将上述3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10.收受王某甲4万元
2010年10月,横山籍商人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因吸毒被横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3月,为了使王某乙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王某甲在刘汉兴的办公室送给其4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了王某乙的评估出所手续。刘汉兴将上述4万元用于交纳了其在*丙小区房产的购房款。
11.收受马某乙5万元
2010年6月,神木籍吸毒人员张某丙因吸毒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2月,为了使张某丙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张某丙的哥哥张某丁通过朋友找到市公安局**处辅警马某乙帮忙,并准备了5万元交给马某乙。马某乙将该5万元送给了刘汉兴。刘汉兴予以收受并帮助张某丙以请假为由办理了出所手续。2011年6月,刘汉兴安排工作人员伪造了张某丙评估出所的手续。刘汉兴将上述5万元用于交纳了其在*丙小区房产的购房款。
12.收受姜某某0.8万元
2010年3月,市**局干事姜某某外甥惠某某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3月,为了使惠某某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惠某某的亲属白某甲、白某乙准备了0.8万元交给姜某某。姜某某在刘汉兴的办公室分两次共送给刘汉兴0.8万元。刘汉兴予以收受后安排工作人员办理了惠某某转家戒出所手续。刘汉兴将上述0.8万元用于交纳了其在*丙小区房产的购房款。
被告人刘汉兴在留置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调查期间,刘汉兴家属主动将涉案违法资金53.8万元上缴至榆林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汉兴的供述,郑某甲、李某甲、刘某丙、刘某丁、折某某、韩某某等证人证言,刘汉兴的户籍信息、任职文件,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市戒毒所值班、巡视记录,购房合同、收款收据,榆林市监察委员会发破案报告书,涉案违法资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滥用职权
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刘汉兴在担任市戒毒所所长期间,在戒毒人员实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一年的情况下,违规将刘某己、柴某某、薛某某、高某丁、高某戊、惠某某、高某己、谢某某、朱某某、马某丙、郭某甲、王某丙、朱某某、石某某、田某某等15名戒毒人员以请假的名义提前释放或以评估、转家戒等方式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导致上述15名戒毒人员流入社会后,在原两年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均被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刘汉兴身为市戒毒所所长,负责戒毒所的全面工作和戒毒人员出所的审核批准工作,但刘汉兴在审核批准戒毒人员出所时,违反规定,不正当履行工作职责,明知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满一年,仍逾越职权违规提前解除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和以请假为幌子提前释放戒毒人员,导致不符合释放条件的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刘汉兴在留置期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汉兴的供述,袁某某、郭某乙、刘某庚、曹某某、李某丙、韩某某、刘某己、柴某某、薛某某等证人证言,刘汉兴的户籍信息、任职文件,榆林市公安局关于市戒毒所的相关文件,市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档案、市戒毒所值班、巡视记录,法院对上述刘某己等15人的刑事判决书、榆林市监察委员会发破案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汉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汉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5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汉兴滥用职权,违规提前释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导致不符合释放条件的戒毒人员在原强制隔离戒毒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汉兴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兴家属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上缴涉案违法资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汉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虹玫
检察官助理:伍 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汉兴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六册、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金额人民币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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