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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刘某某、杨成贵、杨某双、杨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5********,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现住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成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同年8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双,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白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乡**宿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同年8月15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某双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成贵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2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1日至12月28日,自2019年1月28日至3月4日)。现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案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与杨某双、杨某共谋购买毒品后运输到贵州遵义出售,随后刘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成贵,杨成贵表示愿意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后运输到云南曲靖出售。

2018年7月初,被告人杨成贵通过现金、银行存款等方式将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19万元支付给刘某某,被告人杨某双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存款的方式将购买毒品的人民币8万元支付给刘某某。同年7月7日,刘某某与杨某到云南孟连分别入住花园酒店和天禧酒店,刘某某独自与被告人刘某某见面,并支付毒资,随后在孟连等待接收毒品。同年7月14日,刘某某到孟连天禧酒店与刘某某汇合后,刘某某携带杨某的黑色双肩包与刘某某一起前往孟连县城西路入口三角环岛处拿到他人送来的毒品,二人将该毒品装入背包后,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离开,当该车行驶至孟连天生祥超市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抓获,现场从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6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嫌疑物2包。同日,被告人杨某在孟连县农村客运站被抓获。同年7月17日,被告人杨某双在盘州市保基乡被抓获,7月20日,被告人杨成贵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被抓获。经称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净重3218.02克,其中海洛因净重2098.07克,麻古净重1119.95克,从送检的1至6号毒品嫌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在56.4%至61.4%不等,从7号、8号毒品嫌疑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是14.8%、14.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手机七部、银行卡两张等;2.书证:收据、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杨某丁、杨某戊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成贵、杨某双、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笔录、毒品拆封、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成贵、杨某双、杨某明知是毒品,仍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杨成贵、杨某双、杨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四十六张,U盘一个。

3.涉案财物手机七部、银行卡两张、越野车一辆、人民币8800元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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