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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镇**号**室。1989年2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至**路**弄**号**室吕某某家中,使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进入室内欲实施盗窃,后因发现被害人家中装有监控设备而未窃得财物。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作案工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刘某至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但未窃取财物的情况。

2.被告人刘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现场痕迹提取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某暂住处扣押涉案物品及作案工具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鞋印鉴定书,证实2019年9月26日在**路**弄**号**室盗窃案现场鞋印是被告人刘某暂住地搜获的右脚鞋子所留。

6.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日期。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到案的经过。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文录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1901****)。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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