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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淮安市盱眙县**镇**村**小区**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65元,因哺乳期被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监视居住,后于同年8月8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2020年10月29日,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将被告人刘某某从监狱押回。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冒用“盛某某”的身份,虚构自己有能力帮助他人调动工作、出售“盛某某”名下房产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诈骗作案5起,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257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归还人民币31900元,尚有人民币225500元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底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高某某虚构其父亲在教育局工作、自己在建设银行深圳路支行上班等事实,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高某某女儿、女婿调动工作,以需要钱请人吃饭、交保证金及培训费为由,分6次累计骗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82100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1800元。 

2.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向房产中介谢某某及被害人纪某某谎称自己是淮安市**湾**号楼**室户主拟将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后,向被害人纪某某出示伪造的房产证图片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纪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元。

3.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其家人调动工作,以需要钱交培训费、保证金为由,共计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06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虚构自己定购淮安市**城**室房屋但无力支付尾款遂欲将该房转让的事实,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提出购买后,被告人刘某某即以帮助办理购房贷款、交税、办购房资格的名义,共计骗得被害人蒋某甲和蒋某乙人民币59800元。

5.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慌称自己是淮安市**城**号楼**室的户主朱某某,通过58同城网站发布出租房屋广告,骗得被害人王某某房屋租金人民币17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户籍信息、判决裁定书、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谢某某、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张梦云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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