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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王长江贩卖、运输毒品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5********,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驾校教练,出生地天津市宝坻区,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5年9月因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3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长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81********,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山东省威海市**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台前县,户籍地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路**园**号楼**单元**室。2008年8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长江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欲从外地购买毒品并在津贩卖。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王长江,让其帮忙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王长江遂联系孙某甲(另案处理),并商定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后被告人王长江为赚取差价,告知刘某某甲基苯丙胺的交易价格为每克250元。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联系被告人王长江,商定购买甲基苯丙胺500克。同年4月25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鲁D****T的灰色大众汽车至山东省威海市接王长江并在当地银行取现11万元作为毒资。后二被告人驾车前往河南省台前县。同年4月26日0时许,到达台前县苗口村附近后,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被告人王长江微信转账1.5万元作为毒资,由被告人王长江从孙某甲之妻孙某乙(另案处理)处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500余克,王长江获利1万元。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驾车返回。途中,被告人王长江在山东省烟台市高速服务区,经刘某某联系,搭顺风车返回威海市。被告人刘某某独自驾车返津。

同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西青区荣乌高速天津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扣透明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2袋。同日18时许,被告人王长江在山东省威海市现住地被民警抓获。经称量,白色晶体重量分别为509.75克、5.8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6.04%、73.7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涉案车辆、毒品等物(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楮某某的证言,孙某甲、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搜查、辨认、称量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运输甲基苯丙胺515.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居中倒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15.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系运输毒品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长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长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长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王长江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换押证二份,其他材料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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