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3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两人在万州区移民广场家益超市外,利用随身携带的钢钳,撬开超市门锁后,进入超市盗窃芙蓉王、天子等各品牌香烟共计275包、人民币93元。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507元。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2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民警已将全部被盗香烟依法扣押在案,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等书证;
1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书(R-ZW50200300220)》、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20]34号)》;
5.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小林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杨某某联系电话:1528221****,刘某某联系电话:1858288****;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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