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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2时40分,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蒙A*****号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9国道99公里加460米处时,将站在路边的侯某某和姚某某撞倒,后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后自行到交警大队投案。因事故导致被害人姚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侯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侯某某和姚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炜

2019年4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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