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于深夜凌晨时身穿雨衣、佩戴头盔并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采用步行或者骑摩托车的方式在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多次盗窃他人车辆后视镜镜片并予以变卖获利。经鉴定,被盗后视镜镜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053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7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硬掰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万州区百安坝商业街的渝AR*Y**宝马525Li小型轿车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事后因盗窃时将镜片损坏无法变卖而予以丢弃。经鉴定,两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2364元。
2.2019年10月7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硬掰将被害人熊某甲停放在万州区百安花园路公路边的渝DNY***宝马1系小型轿车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事后因盗窃时将镜片损坏无法变卖而予以丢弃。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068元。
3.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万州区上海支路368号金徽花园小区门口公路边的渝F***P*宝马X6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114元。
4.2019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万州区龙都支路136号公路边的吉A***CJ宝马740Li小型轿车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444元。
5.2019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万州区观音岩石峰路电池厂宿舍外公路边的渝FGN***宝马X5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554元。
6.2019年12月4 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万州区观音岩石峰路纵越山水小区B 区车库门口的渝A****W 奔驰GLC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306元。
7.2019年12月6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万州区百安坝“张义口腔诊所”院坝内的渝DCJ***奔驰GLE320小型越野客车的左侧后视镜镜片盗走,右侧后视镜镜片在盗窃过程中被不慎损坏而予以丢弃。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306元。
8.2019年12月15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万州区上海大道265号富民花园24幢楼下公路边的渝A***VX奔驰GLC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视镜镜片盗走,右侧后视镜镜片在盗窃过程中被不慎损坏而予以丢弃。 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228元。
9.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万州区北山清江还房14号楼楼下的渝FKT***宝马X5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390元。
10.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万州区北山“人间口福餐饮店”外面公路边的渝FJE***保时捷卡宴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1746元。
11.2019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向某甲停放在万州区静园路爵士花园停车场的渝FKX***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044元。
12.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万州区沙龙路金嗓子菜市场后面重庆三峡学院侧门旁边的渝F*U***奔驰GLK300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左侧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1181元。
13.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万州区沙龙路金嗓子菜市场“丁香雨宾馆”前面人行道上的渝FMY***奔驰GLE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2548元。
14.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熊某乙停放在万州区沙龙路二段84号人行道上的渝FCD***奥迪Q7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132元。
15.2019年12月23日凌晨0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万州区沙龙路二段76号的渝F*C***奔驰GLK小型普通客车的两个后视镜镜片盗走并变卖获利。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2454元。
16.2019年12月23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万州区国本路人寿保险公司门前的渝AC*Z**奔驰ML350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价值人民币1874元。
17.2019年12月23 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万州区周家坝天成东路43号门口公路上的渝FDG***奔驰GLE400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2632元。
18.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开州区开州南山大道至明镜石广场附近的渝AS***D奔驰GLE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5661元。
19.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开州区文峰街道滨湖半岛酒店旁边的渝AQ***G奔驰GLC260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197元。
20.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开州区文峰街道金茂路农机苑门口的渝AA*L**奔驰GLE350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6124元。
21.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向某乙停放在开州区滨江路文峰街道德能大门附近车牌为渝FHU***宝马X5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2433元。
22.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街的粤E***KM奔驰E级小型轿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497元。
23.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岳某某停放在开州区百成街272号门前人行道上的渝FPW***奔驰GLC300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3710元。
24.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开州区百成街328号门前的渝F**U**宝马760小型轿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6070元。
25.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开州区鹤翔豪苑北门对面人行道上的渝F**F**宝马X5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481元。
26.2019年12月26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陈某丙停放在开州区鹤翔豪苑北门对面的渝BJU***宝马X6小型普通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6011元。
27.2019年12月26 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开州区九龙社区6号院外公路边的渝FKA***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2254元。
28.2019年12月26 日凌晨,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开州区滨湖中路临湖花园小区停车场的渝FNT***奔驰S400小型轿车的两片后视镜镜片盗走。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418元。
29.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雷某某停放在开州区开州香港城A区楼下公路边的渝FLD***林肯MKX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视镜镜片盗走,右侧后视镜镜片在盗窃过程中被不慎损坏而予以丢弃。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4704元。
30.2019年12月26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用手抠出镜片并使用剪刀剪断连接线,将被害人倪某某停放在开州区开州香港城A区停车场的渝FCK***保时捷马卡小型普通客车的左侧后视镜镜片盗走,右侧后视镜镜片在盗窃过程中被不慎损坏而予以丢弃。经鉴定,两片后视镜镜片价值人民币1371元。
刘某某在万州区盗窃的17辆汽车共计33片后视镜镜片,其中6片因损坏而丢弃,其他27片则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变卖,获利7700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刘某某在开州区盗窃的13辆汽车共计26片后视镜镜片,其中2片因在盗窃时不慎损坏而丢弃,剩余24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将其中部分发还被害人。
刘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快递回执、银行卡流水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何某某、陈某戊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熊某甲、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万州价鉴字(2020)3号、32号]》;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武清
检察官助理 熊超月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证据材料五份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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