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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阳县公安局2008年9月1日决定, 2020年4月10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经云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24日批准,当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妻子向某甲(被害人,女,殁年44岁)患有精神分裂症。2008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要求向某甲服药,因向某甲拒绝而与其发生争吵,向某甲抓扯刘某某的生殖器,刘某某遂持木块连续2次打击被害人向某甲的头面部左侧,致向某甲昏迷,刘某某见向某甲挣扎不起,连夜逃离本地。8月29日,向某甲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鉴定,向某甲系生前头部受到严重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新洲镇被警察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被害人向某甲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向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现场等笔录;

6.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辨认等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持木块打击其妻向某甲头面部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庆萍

检察官助理:马麟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4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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