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某省,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办事处**村。曾因犯爆炸罪、盗窃罪于1995年11月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省驾驶机动三轮车到济源市王屋镇三官殿对面高速公路高架桥下,后步行至**镇**村王某某家牛圈,将牛圈门锁取下,把圈内两头大牛一头小牛牵出,用车拉走,后将被盗的三头牛卖掉。经鉴定,被盗牛的价格为30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省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5、适用速载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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