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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武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26号

被告人刘武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40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楼村**号。

2016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0月刑满释放。

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武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武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刘武某因其女儿刘某某与同事杜某某之间的有矛盾,携带一瓶黄色的喷雾油漆,驾驶一辆临时牌号为P****6的黑色凯迪拉克轿车,至**路**号金桥中环大厦停车场出口处,采用用油漆喷涂的方式,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苏U****5的保时捷轿车的四面都喷上黄色油漆,造成该车前后标、左前叶子板灯、左右后尾灯、后保险杠下饰板、左右侧围通风饰板更换,前后保险杠、发动机盖、左右前叶子板、左右前车门、左右后叶子板、行李箱盖及导流板、左右门槛档板喷漆。经鉴定,该车物损共计人民币53,407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武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等材料,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车辆维修费用合计人民币53,407元。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了案发当日其将临牌黑色凯迪拉克车辆借给被告人刘武某使用的事实。

4.视频监控,证实了被告人刘武某于案发当日所驾驶的临牌卡迪拉克从金桥中环大厦停车场出来的事实。

5.户籍资料及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刘武某的身份信息及有前科劣迹的情况。

6.被告人刘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武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武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武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4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武某现羁押于浦东看守所。(番号2**/20****36)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救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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