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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陕西省西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刑六年,2013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其朋友在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东街处放炮庆贺服装店开张,对面面馆老板岳某某认为放炮影响做生意,故上前阻拦放炮,一次阻拦后未果,岳某某二次前去阻拦时,被告人刘某某用刀捅向岳某某的腹部,致岳某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岳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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