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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正兵抢夺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正兵,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2015年12月31日,刘正兵因犯抢夺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刘正兵于2019年8月2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兵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正兵为筹措赌资,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先后实施五次抢夺作案:

1.2019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刘正兵骑摩托车在**镇**村**组**号附近抢夺沈某一根金项链,经鉴定该被抢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8990元;

2.2019年08月13日18时50分许,刘正兵骑摩托车在**镇**村**组**省道抢夺张某某金项链一段,经鉴定,该被抢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608元;

3.2019年08月15日20时50分许,刘正兵骑摩托车在峨眉山市光明大道烟草公司前面的人行横道时抢夺帅某某一根铂金项链,经鉴定,被抢的铂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4109元;

4.2019年8月21日20时20分左右,刘正兵骑摩托车在峨眉山市**镇**街道处抢夺杨某某一根金项链,经鉴定该被抢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3653元;

5.2019年8月24日8时20分左右,刘正兵骑摩托车在峨眉山市**路**广场**街道处抢夺汪某某一根金项链,经鉴定被一根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65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兵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正兵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正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正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伟明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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