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134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5年12月2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6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冒充是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民警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分别对被害人田某甲、陈某甲、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杨某甲、陈某乙、杨某乙进行招摇撞骗,刘某冒充人民民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分别对田某甲、苏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杨某甲骗钱骗色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冒充人民民警的身份取得陈某乙、杨某乙的信任后,分别诈骗了被害人陈某乙29万元,诈骗了杨某乙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用红蓝相间的闪光灯一个、手铐钥匙一把、警用夏季执勤服两件、警用执勤裤七条、警用短袖T恤、警用肩章四对、警用对讲机、党徽、警用胸章、警官证等物品。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三面照、银行转账凭条、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胡某某、田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田某甲、陈某甲、苏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杨某甲等8名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刘某与证人胡某某、田某乙,被害人陈某乙、杨某乙等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穿戴警服、使用警用标牌标志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权威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招摇撞骗罪;其中,刘某冒充公安民警身份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刘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进行处罚,刘某诈骗金额巨大,罪行较重,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刘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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