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榀钧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刘榀钧,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2020年4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榀钧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1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榀钧到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本区黄埔街***西***号***便利店,持一把银色刀具(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威胁被害人吴某某,抢走现金人民币610元,后逃离现场。

二、2020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榀钧到被害人聂某甲经营的本区大沙街***街**号“***”美发店,持上述银色刀具威胁被害人聂某甲及店员,后因店员跑出店铺呼救,被告人刘榀钧逃离现场,未能抢得财物。

三、2020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榀钧尾随被害人黄某某到本区大沙街***街**巷*号二楼楼梯间,持上述银色刀具威胁被害人黄某某,后因被害人黄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刘榀钧逃离现场,未能抢得财物。

2020年4月11日晚上,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榀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榀钧的供述;2.被害人吴某某、聂某甲和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邹某某和聂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5.搜查及扣押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9.归案经过;10.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榀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榀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榀钧在第二次、第三次抢劫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榀钧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慧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榀钧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33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表》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光碟6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