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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84********,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中路**村**排**号。200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被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永利花园小区门口、首创国际小区洋房附近,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津R****4号黑色广本汽车内、被害人路某某京N****1号白色三菱汽车内,窃得现金700元及钱包一个;以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园**栋**号别墅院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某饲养在院内的拉布拉多狗一只。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530元。

2、2013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天津市河东区尚东花园小区外,通过砸车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津N****7号黑色丰田汽车内,将该车及车内相关物品盗走。被告人刘某后将该车遗弃,2013年2月1日该车被发现后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路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3.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璐宁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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