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2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3个月;2017年3月1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8个月,与前述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1年7个月;2019年9月28日因犯吸毒成瘾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处以治安拘留14日,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14时许,中铁二局在本市锦江区**路**号**大学学生活动中心3楼的1号就业厅举办校园招聘活动。被告人刘某某窜入就业厅教室内,趁被害人祝某某来回走动开展招聘工作,现场人多混乱之机,采用外套衣服遮挡出校门的方法,盗走祝放在课桌上的装在棕色电脑包内的戴尔牌灵越燃7000R1725S(inspiorn746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从其住处查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1台已发还被害人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 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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