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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收抢劫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刘某收,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现租住北京市密云区**镇**。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1999年11月5日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收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收于1995年8月17日9时许,伙同本村村民吴广超、兰桂友(均已判刑)预谋在北京市密云县杀人抢劫出租汽车。当日19时许,刘某收与吴广超、兰桂友在北京市密云县红云饭店前,骗租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人,密云区**人)驾驶的松花江牌白色微型面包车(京A****4)去北京市密云县黑山寺火车站,当行至黑山寺火车站西南300米处时,刘某收及吴广超、兰桂友将张某某拖到车厢中间进行殴打,张某某反抗滚到车下后,三人用石块猛击张某某头部,认为张某某被砸死后,从其身上抢走人民币100元及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由吴广超驾车连夜回到原籍丰宁县,并将该车藏于吴广超家中。途中将所抢证件、汽车牌照及沾有血迹的衣物扔弃河中。张某某苏醒后到黑山寺火车站报警。

1997年9月2日,经密云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法医科学检验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20年6月29日,经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鉴定意见补充说明,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1997年9月11日,经密云县价格事务所物品估价鉴定,被抢面包车评估价值人民币45900元。现被抢汽车已收缴并发还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收逃避侦查,于2020年5月12日被民警在北京市密云区李各庄村庄格里新别墅区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故意杀人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岳海燕

                               检察官助理:王艺璇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收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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