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树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刘树孔对被害人韩某某和李某某谎称时任自治区**厅**处长党某某是其亲戚,负责**政府的公车拍卖工作,可以通过关系给被害人韩某某和李某某购买到价格低、车况好的政府拍卖的公务用车,并对被害人谎称是党某某让将购车款转入名为蔡某某的农业银行卡里,被害人陆续给该卡转账人民币17万元。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树孔又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让被害人韩某某给蔡某某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后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知道车辆无法购买之后遂向被告人刘树孔索要,被告人刘树孔多次当着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的面开免提拨打其事先安排好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冒充党某某接电话,刘某某按照被告人刘树孔的授意在电话里一直以各种理由应付。被告人刘树孔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明细、电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强某某、党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树孔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树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树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刘树孔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树孔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永丽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话记录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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