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100号
被告人刘柴,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柴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柴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7年9月21日、2018年1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单某某来到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刘柴家中和被告人刘柴妻子陈某某约会,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柴回到家中撞见被害人单某某与自己妻子陈某某在卧室床上相互搂抱在一起,遂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单某某欲开门逃跑,因未打开大门,便拿起放在鞋柜旁的铁棍殴打刘柴,刘柴上前夺铁棍,在争夺铁棍的过程中两人均受伤,后被害人刘柴夺得铁棍后对被害人单某某进行追打,被害人单某某为躲避追打自西侧卧室飘窗跳下,造成颅脑受伤,2017年5月25日,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单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刘柴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柴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例资料、报警记录、证据保全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刘柴的供述和辩解;
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柴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宁生
代理检察员:姜智兵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柴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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