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诈骗、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91984********,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05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6月17日至7月1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人黄某某的丈夫向某某被羁押,遂谎称可以找人为向某某办理释放手续,先后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人民币合共42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骗得的钱财均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23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8月8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广场**宵夜档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某遂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2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4.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