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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莲花县,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路口镇**********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江苏**义齿公司工作并到牙科诊所打工,掌握了一些牙科医疗技术,但因其只有高中文化,无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2013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亨通南街*号和东大街亨泰街**号非法经营牙科诊所,从事洗牙、镶牙、补牙、换牙等医疗活动,并在2013年6月23日和2016年4月18日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萍乡市安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经营牙科诊所非法行医,直至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医疗器械及药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源材料、常住人口详细、归案说明;3.证人谢某某、昌某、张某某、张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词;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被侦查机关查处后未再非法行医,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林

检察官助理:肖世红

            李承富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笔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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