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形下,在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青岚乡、凤翔镇一带的山上,使用夜间强光照射后、用摩托车上的预热塞点燃炮扔向野兔后用扣网扣住的方法多次单独猎捕野兔129只,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猎捕野兔32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兔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所列草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法律禁用的方法非法猎捕草兔161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小平
检察官助理:徐亚玲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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