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县******职工(已退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号楼***号,现住**县**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1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8月18日,方城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宋**于20**年**月**日向刘*借钱,刘*向苏*、巴**借款30万元后交给宋**使用,到期后宋**未归还该款。20**年8、9月份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和李*、张*等人在**县**门口将被害人宋**连车带人挟持到**乡***,被告人刘*逼被害人宋**还钱并用手搧其耳光,强迫其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将宋**名下一辆白色保时捷越野车(车牌号*******)以30万元价格抵押给刘*,被告人刘*等人于当日14时许驾驶保时捷车将被害人宋**拉回**与**交叉路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
2、证人李*、张*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宋**的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纠集其他人员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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