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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本科文化,原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吊销)法定代表人;原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已吊销)主要负责人;长葛市***体育器材厂负责人。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建设办**路**家属楼*单元*楼*户,现住址河南省兰考县*****公司**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长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2年年底期间,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在任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吊销)法定代表人、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已吊销)主要负责人、长葛市***体育器材厂负责人期间,以长葛市***体育器材厂搬迁、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包工程、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开办会展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分别以刘某个人及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长葛市***体育器材厂等名义向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等44个社会不特定人员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610.87万元,下欠本金2184.6816万元未偿还,给存款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其中:

被告人刘某分别以个人与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个人与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348万元;

被告人刘某以个人、长葛市***体育器材厂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2262.8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邹某某、孟某某、王某乙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河南***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长葛市***体育器材厂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崇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附笔记两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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