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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贷款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委三组,因涉嫌犯有贷款诈骗罪,2019年2月21日被洮北区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末至2016年初,被告人刘某、封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在镇赉县******事业编制工作为条件,制作镇赉县******假单位公章,制造刘某假工资证明为手段,在白城市中国建设银行以刘某事业单位工作身份申请车辆贷款,骗取贷款16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建设银行报案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以虚假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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