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01 号
被告人刘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日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6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为联络工具,在中山市东升镇文某甲街文某乙公寓楼下5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陈某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8日晚上10时,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锋联系后,在其租住的东升镇文某乙公寓楼下向陈某锋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1小包。
2、2019年4月30日下午2时,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锋联系后,在其租住的东升镇文某乙公寓楼下向陈某锋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1小包。
3、2019年5月1日下午6时,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锋联系后,在其租住的东升镇文某乙公寓楼下向陈某锋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1小包。
4、2019年5月30日凌晨0时,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锋联系后,在其租住的东升镇文某乙公寓楼下向陈某锋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1小包。
5、2019年5月30日晚上9时,被告人刘某以号码为18300051615的手机与吸毒人员陈某锋联系后,陈某锋用微信向刘某转账人民币500元用于购买毒品。次日凌晨0时15分许, 被告人刘某在文某乙公寓楼下接陈某锋时,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2部,从陈某锋身上缴获吸毒的锡纸和吸管。随后从被告人刘某租住的文某乙公寓309房间缴获毒品2小包(分别净重0.37克、0.45克)。经鉴定,上述2小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所犯第五宗罪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罪行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 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0册、光盘10张
3、涉案物品暂扣押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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