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0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住**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我院对其批准逮捕,同年**月**日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年**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日,安远县****公司叶某华向赣州******有限公司邓某订购了一台黑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并支付订金4000元钱给邓某,随后邓某将3000元钱订金转给刘某订车,刘某为获得邓某、叶某华的信任将这3000元订金付给赣州******公司余某风“定车”并向余某风要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随后刘某将车辆的相关照片发给邓某,邓某转发给叶某华,叶某华确认后信以为真,将购车尾款103300元钱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打入吴某强账户用于还债而未用于购车。
2、20**年**月**日,兴国县*****服务有限公司陈某熙向赣州******有限公司邓某订购了一台白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并支付订金2000元钱给邓某,随后邓某将2000元钱订金转给刘某订车,刘某为获得邓某、陈某熙的信任将这2000元订金付给赣州******公司余某风“定车”并向余某风要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随后刘某将车辆的相关照片发给邓某,邓某转发给陈某熙,陈某熙确认后信以为真,将购车尾款106300元钱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打入吴某强账户用于还债而未用于购车。
3、20**年**月**日,石城县****公司尹某英向赣州******有限公司邓某订购了一台黑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并支付订金3000元钱给邓某,随后邓某将2000元钱订金转给刘某订车,刘某为获得邓某、尹某英的信任将这2000元订金付给赣州******公司余某风“定车”并向余某风要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随后刘某将车辆的相关照片发给邓某,邓某转发给尹某英确认,尹某英确认后信以为真,将购车尾款104300账钱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打入吴某强账户用于还债而未用于购车。
4、20**年**月**日,赣县区****公司钟某向赣州******有限公司邓某订购了一台白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邓某询问刘某后,刘某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发给邓某,由邓某转发给钟某确认,之后钟某将购车款108300元钱分三次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打入吴某强账户用于还债而未用于购车。
5、20**年**月**日,南昌客户刘某明向赣州******有限公司邓某订购了一台白色东风日产轩逸小轿车并支付订金3000元钱给邓某,随后邓某将2000元钱订金转给刘某订车,刘某为取得邓某、刘某明的信任将这2000元订金付给江西******有限公司邹某颢定车并向其要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随后刘某将车辆的相关照片发给邓某,邓某转发给刘某明确认,刘某明确认后信以为真,将购车尾款106300元钱分三次转至刘某银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打入吴某强账户用于还债而未用于购车。
6、20**年**月**日,石城县罗某勇向刘某订购了一辆本田凌派2019款舒适版小轿车并支付订金2000元给刘某订车,刘某为取得罗某勇的信任将这2000元订金付给上海一家****公司定车并向其要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与车架号照片,随后刘某将车辆的相关照片发给罗某勇,罗某勇信以为真,将购车款78800元钱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挪作他用未用于购该车,而是由康某龙的物流公司垫资将该辆本田凌派轿车提回赣州,因刘某未付车款,罗某勇无法提到该车,后又因为罗某勇的客户催促,罗某勇无奈又出资50000元钱与刘某一起凑齐车款将该车提回,提车后刘某陆续归还罗某勇30000元钱,至今仍有20000元未退还给罗某勇。
7、20**年**月**日,信丰县****公司曾某成以109800元人民币向刘某订购了一辆东风本田XRV型SUV轿车,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中的5000元钱转给赣州的一家****公司订车并将赣州****公司发来的车辆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片发给曾某成以取得曾某成的信任,余下的104800元钱挪作他用未用于购车,导致曾某成无法提到订购的车子。后经曾某成多次催促,刘某先后两次退还曾某成车款计40000元,仍有69800元钱未退还给曾某成。
8、20**年**月**日,萍乡市******有限公司张某以258900元的价格向刘某订购了一辆白色奥迪A4小轿车,刘某将车辆的合格证照片和车架号照发给张某,张某确认后信以为真,之后张某将购车款228900元钱分四次转至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刘某收到车款后,将车款挪作他用未用于购车,导致张某未提到车子被骗22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邹某颢、余某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叶某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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