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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刘**,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7日18时15分,被告人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新野县城东环路五星镇方营村路口南20米处与张**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10月17日至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刘**为获得医疗保险金,先后三次(新野县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新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向医院、医保报销办公室谎称自行摔倒,在有第三方赔付人赔偿的情况下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1756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于2020年11月30日退还诈骗金1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孙  超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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