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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住宁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某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开发的某某平台上线后,某甲公司由招商部发展下级代理,下级代理招募客户,并由客户到某某平台参与欧洲红酒、金丝楠木等套用外汇走势图的虚假商品交易,实则是与某甲公司发展的下级代理进行对赌。客户在该平台每交易人民币1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无论输赢东溪公司均收取2元手续费。

为了平台的推广及提高下级代理商的积极性,李某建(另案处理)通过“某某平台”后台启动风险控制功能中的设置风控功能、风险分组功能和账户冻结功能。经鉴定某某平台共有30246个账号,其中:设置风控功能下发虚拟报价涉及账号共7281个,对应的出金金额为7823800.16元,入金金额为40854027.11元;被设置为高风险组的账号共4171个,对应的出金金额为1261319.20元,入金金额为4574776.07元。某甲公司通过某某平台收取费用,共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余万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某甲公司工作,与李某建、李某伟(均另案处理)共同担任“某某平台”客服,负责处理某某平台下级代理商在平台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职期间共非法获利20400元。

2018年3月21日,顺昌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某甲公司所有的闽******本田商务车;并依法扣押了某甲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43771.04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可军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顺昌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某甲公司所有的闽******本田商务车;并依法扣押了某甲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4377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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