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79****0519,汉族,硕士研究生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花苑9号楼1单元1楼西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22日、8月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11月份,在平顶山市凌云路****小区内,被告人刘某以能够低利率贴现为诱饵,以河南**石化有限公司购买原油需要资金为由,在外债千万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被害人胡某某将200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到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并骗胡某某说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是**石化的下属单位,承诺一个星期贴现出来钱后兑付现金,结果刘某将该200万元承兑汇票在当天高利息套现出来后,用于偿还债务。
2.2019年11月,在平顶山市凌云路***小区内,被告人刘某以高息为诱饵,在外债千万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骗被害人曹某某说河南**石化有限公司需要大量承兑汇票,带着曹某某到河南**石化有限公司考察后,骗曹某某将700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到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并骗曹某某说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是**石化的下属单位,承诺一个星期贴现出来钱后兑付现金,结果刘某将该700万元承兑汇票在当天高利息套现出来后,用于偿还债务。
3.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以高息为诱饵,以其姑姑刘某某(河南**石化公司副总经理)需要用钱办信用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420万元。
4. 2019年11月,刘某以平顶山石子厂招标验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500万元。
二、合同诈骗罪
1.2019年11月20日,河南**石化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向****能源大连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到期后还款1000万元,另1000万元河南**石化有限公司刘某某(副总)承诺3天还款,此时刘某找到****能源大连有限公司经理杜某某欺骗说河南**石化有限公司资金紧张,不如购买成柴油让刘某的公司(刘某系中油**石化大连有限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销售还款快,杜某某就同意了,后刘某把杜某某公司购买的1000万元的柴油用来抵给其以前欠别人的石油。截至案发,刘某尚欠杜某某公司货款683万余元。
2.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以提前支付油款,预定汽油、柴油价格优惠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770余万元。
3.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以**石化公司正在进原料,需要资金,提前打款可以锁价、价格便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石油款145万余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石化正在进原料,需要资金,提前打款可以锁价、价格便宜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石油款37万元。
5.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以大单合同可以优惠更多,**石化厂里需要用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石油款约330万元。
6.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以大单合同可以优惠更多,需要给**石化厂提前打款订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石油款387.9万元。
7.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以提前打款发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孙某某石油款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平顶山市祥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刘某诈骗案涉案资金的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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