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联系方式:1*********,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帮助王某办理盖房手续为由,骗取王某现金6000元。案发后退还害人王某,取得谅解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诈骗罪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但处罚金;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刘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百军
检察官助理:闫向楠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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