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6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收自己家种植的豌豆时收获了一个罂粟果实藏于家中。被告人刘某某听说罂粟可治毛驴拉肚子,就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将家中存放的罂粟籽撒在自家猪圈下方的田地中非法种植。2020年3月30日,双柏县公安局法脿派出所民警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在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刘某某家猪圈下方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经现场清点共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可疑物538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种植的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罂粟是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铲除记录、取样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扣押的物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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