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9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系**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镇**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原系**有限公司(位于**镇;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约从2019年10月开始,刘某私自截留从**公司客户处收取的货款,并用于赌博挥霍。经查,截止案发,刘某截留、挥霍**公司货款共计约77590元。2020年1月16日,**公司回笼货款时发现资金异常后找到刘某核实,刘某便坦白了截留公司货款的事实。2020年1月17日10时40分许,公安民警接**公司报警后到**公司将刘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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