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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公一刑诉〔2018〕1965号

被告人刘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系传销组织。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经朋友介绍加入了该公司,并成为“双某某帮扶”和注册为“双某某帮扶”会员。后刘某在交了50000元人民币后成为“双某某帮扶”的代理创客,后经刘某发展的直接下线有杨某,欧某某,王某某等11人,经过调取后台数据,确定刘某现为“双某某帮扶”的第16级代理,下线层级16级,下线人数574人。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其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居*栋***室的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等物;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银行流水、微信群内聊天记录截图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8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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