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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曲检公诉刑诉(2019)72号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又名,男,198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1304021982********,汉,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籍贯辽宁省**县,住址邯郸市邯山**生活区,2001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月18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狄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籍贯邯郸市邯山区,系邯郸市**大厦**有限公司司机,住址邯郸市邯山区**生活区。2015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2016年11月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住邯郸市邯山区**家属院,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17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2月17日曲周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次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仲某某与曲周县**有限公司开发的曲周县**小区(以下简称小区)一临街门市产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纠纷,仲某某多次与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傅某某(在逃)等商谈未果,傅某某联系李某(在逃)带人来曲周。2016年 7月26日,李某带领被告人刘某、被告人狄某、被告人王某等来到曲周县与傅某某会面,傅某某安排其饮食并住宿在曲周县迎宾馆。同年7月27日9时许,傅某某召集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李某等人在小区北门处聚集,随后仲某某驾驶冀D**白色途观汽车和其妻子崔某某、牛某某、李某甲等人先后来到小区北门与傅某某等人发生争执,10时许,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李某等人从停放在小区门卫室北侧傅某某的冀D**蓝色途安汽车后备箱中取出木棍等工具追打仲某某等人,在李某、被告人刘某、史某(在逃)等人将仲某某打倒在地后,双方各自退回。后李某驾驶牌号为冀D**蓝色途安汽车从小区北门向西侧行驶,李某甲驾驶冀D**白色途观汽车追赶拦截蓝色途安汽车,两车多次发生碰撞。后一人驾驶冀D**号黑色速腾汽车撞向傅某某一方人群,将被告人王某撞倒后停驶,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李某、时某某(在逃)、史某(在逃)等人持械将冀D**黑色速腾车砸坏。在双方斗殴过程中,造成仲某某、李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冀D**蓝色途安汽车、冀D**白色途观汽车、冀D**黑色速腾汽车损坏。经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仲某某头皮血肿、牙齿损缺、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王某体表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王某左腕三角骨骨折,左足第一趾末节趾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李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牌号为D**蓝色途安汽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63元;牌号为冀D**白色途观汽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314元;牌号为冀D**黑色速腾车损失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等;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曲周县公安局法医活体鉴定意见书、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19年7月22

附:

    1.被告人刘某、狄某、王某现羁押在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起诉书十八份。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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