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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南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2014年10月20日曾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刘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8月26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1日;9月2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30日。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六安市**小区1栋1601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王某(绰号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8月26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1日;9月2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30日。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六安市**公寓**室。2011年7月14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撤销[2010]六裕刑初字第014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其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绰号胖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城**栋**室。2014年10月12日曾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7月18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7月2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六安市**小区**号楼**室。2011年12月5日曾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小华山派出所罚款5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日由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9月23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24日;10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2月24日。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2012年2月19日曾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不执行);2015年1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5日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12月29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9月23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24日;10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2月24日。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市场。2010年10月28日曾因吸毒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6月21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三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 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10月14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2019年11月19日。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9月23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24日;10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2月24日。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石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小区。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侯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2015年11月22日曾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6年2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2016年9月22日,因吸毒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30日被责令社区戒毒。被告人侯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监视居住,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9月23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10月24日;10月17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2月24日。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老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2015年9月28日曾因殴打他人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组。2018年12月13日曾因赌博被六安市公安局石婆店派出所罚款5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4月15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5月15日;5月8日经安徽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7月15日;6月21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 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黑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六安市**公寓**室。2018年8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13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 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小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六安市**公寓**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春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盛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租住六安市**公寓**室。被告人盛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 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葛某某(绰号老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候某某(绰号猴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候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5月14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夏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夏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3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4月21日;4月15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6月21日;当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肥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6月21日因发现新罪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8月19日经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至9月20日;9月16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至2019年11月20日。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马某某、张某、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侯某、程某、盛某、葛某某、余某甲、孙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窝藏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王某甲自幼相识,先后混迹社会。自2008年始,刘某、刘某某在**镇与被告人余某甲、王某及刘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纠结在一起。为在**镇内闯出名气,刘某、刘某某等人在**镇街道内将颇具恶名的劳改回归人员马某甲砍伤并打砸其车辆,以此来扩大在**镇的影响。为进一步发展壮大,2010年前后刘某前往六安市区从事高利放贷、讨债,先后又网罗社会闲散、劳改回归的被告人余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程某、侯某等人,刘某某在**镇境内笼络被告人王某乙、孙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六安市区、**镇等地多次实施放炮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刘某、刘某某两人密切联系,互相扶持;2014年至2018年前后,刘某、刘某某合伙在独山境内开设担保公司、开设赌场,安排人员在赌场内高利放贷,并暴力打砸其他担保公司、赌场,以此垄断了**镇境内的赌博业、放贷业。为谋取经济利益,刘某、刘某某等人有组织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又吸纳了被告人夏某某、田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盛某、葛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逐步形成了以刘某、刘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刘某、刘某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王某、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张某为骨干成员,王某乙、余某甲、侯某、夏某某、程某、孙某某、何某某、田某某、盛某、葛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等为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内部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刘某、刘某某负责决策和组织指挥整个组织运转。王某、王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先后加入该组织充当打手,促使该组织发展壮大,逐步树立了强势地位。该组织以“要听话,遇事要敢干,不许吸毒”等要求为纪律规约。对于违反纪律的成员采取训斥、疏远等方式进行惩戒。为笼络人心,该组织为成员发放工资、摆平事端及支付医疗费用,对于积极维护组织利益的成员给予重用及奖励。

该组织利用组织恶名和势力,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有组织的在裕安区**镇、金寨县**镇等地实施敲诈勒索;有组织的在六安城区及某某乡、**镇等地讨要高利贷和插手相关债务纠纷;有组织的在裕安区**镇**村、**村、**村、**村,霍山县**镇,叶集区**镇等16处开设赌场;有组织的在**镇境内实施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部分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奖励,以此笼络人心、强化控制,部分用以购置作案工具、赔偿被侵害人费用等,维系该组织生存和发展。

为攫取非法利益,确立和维护组织的强势地位,该组织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有目的、有预谋、有计划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以及随意殴打、辱骂、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非作恶,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该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群众利益,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通过利用组织势力和恶名,强行在他人开设的赌场高价售卖香烟及以借故生非、打砸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对裕安区**镇境内的赌博业和放贷业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行为攫取非法利益,致使大量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聚众斗殴罪

1.200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甲因赌博发生矛盾,后马某甲邀约他人对刘某某实施了殴打。此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商议欲对马某甲实施报复。12月24日,刘某、刘某某、王某、余某甲及戚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携带砍刀,驾驶车辆跟踪马某甲伺机报复,因马某甲周围人员较多而未果。次日傍晚,刘某、刘某某等人发现马一人驾车出现在**镇大圆盘处,六人尾随跟踪至**镇老粮站门口处时,众人持砍刀对马及其驾驶的蓝色雪佛兰景程轿车进行砍砸,致马某甲左手受伤、其车辆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受损。事后,刘某某赔付马某甲3万元。 

2.2010年12月29日下午,裕安区**镇**村村民徐某某因拆迁征地事宜与马某甲(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后徐某某将此事告知其孙子徐某甲,徐某甲遂在电话中向马某甲挑衅,马某甲遂安排被告人刘某、王某报复。刘某即邀约被告人侯某、杨某某,侯某邀约被告人余某某及耿某某、程甲(另案处理),余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夏某某及许某、王某、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刘某带领上述人员乘车赶至徐某某家,指使余某某、杨某某、侯某等人持木棍将其家中的水瓶、板凳等物品砸毁,并对徐某某、徐某甲及其邀约的翁某某三人实施殴打,致徐本均头部受伤。经鉴定,徐本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4年秋,罗某某与李某(已判处)因在赌场“放炮子”而发生矛盾,后李某带领十余人持刀对罗某某在青山附近开设的赌场进行冲击。后罗某某将此事告知同在赌场放炮子的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等人,王某等人为能在罗某某赌场得到好处,经向被告人刘某汇报后,由王某作为组织、指挥者,相继邀约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张某、程某、王某乙及方某某等数十人,持砍刀、棍棒及疑似枪支两把等物品,于当晚在裕安区**宾馆集合。经与李某方确认约战地点后,上述人员分乘四、五辆车先后赶往约定的分路口**场、**大桥、**工业园等地,在前往**工业园的途中发现李某等人乘坐的车辆,王某等人遂驾车追赶,因李某方人员迅速逃离现场而未果。

4.2013年秋的一天,王某丙与吴某(均另案处理)在陌陌软件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遂通过电话约架至裕安区**街附近的**酒吧。尔后,王将约架一事告知被告人余某某,后余某某邀约被告人夏某某携带砍刀赶至东大街与王某丙汇合。待吴某、徐某乙等人赶至**街**服装店门口时,双方发生了械斗,致徐某乙颈部受伤。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后,因吴某不满,双方继续约架。余某某即报告被告人刘某、杨某某,杨某某即邀约被告人张某、马某某等人,余某某邀约夏某某,夏某某邀约王乙、郭某某(均另案处理),张某邀约张某乙、胡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述人员先后赶至**路**茶店汇合。因参与人数多,杨某某即安排张某乙雇佣大巴车。随后众人持刀、棍等器械乘车赶往裕安区**大桥附近,欲与吴某方械斗,因对方未出现而未果。

5.2014年4月29日晚,因被告人刘某和程乙间的暧昧信息引起吴某某不满,后刘应程乙要求前往六安市**路**滩“**往事”楼上的KTV与吴某某会面。见面后,刘、吴即发生争吵。尔后,刘某邀约被告人王某、余某某、杨某某、马某某、张某携带砍刀赶至“**往事”门口处,因吴某某方邀约的金某某、苗某等人员较多,刘方恐不敌,即离开并继续邀约人员。此后,当众人再次在**路**会所门口处聚集时,因发现警车巡逻,众人方离开。

6.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汪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获悉后即指使被告人田某某及王某丙(另案处理),刘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寻找,伺机报复,未果。次日18时许,申某某(已判决)在裕安区**镇街道某某浴场发现汪,随即告知王某丁,王即邀约王某丙、姚某(已判决)、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至该浴场**房间,伙同申某某对汪某某实施殴打,致汪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7.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等人获悉金寨县**镇等地有盗采砂石的情况后,经密谋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等人采取威胁、恐吓、堵路拦车的方式强行向盗采人员李某某、高某、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索要每车200元的“费用”。12月27日,当刘某某、王某甲等人再次向李某某、高某等人索要“费用”时,引起李某某方不满。当晚9时许,李某某、高某等人邀约魏某某、李某甲、欧阳某某、王某戊(均另案处理),以与刘某某谈判的名义到金寨县**镇**圆盘处聚集。被告人马某某获悉后,电话报告刘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及汪某甲(另案处理)先后赶至**圆盘处与被告人余某某等人汇合。双方相遇后,刘某某、王某某、汪某甲、余某某与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戊等人持刀、棒互殴。互殴过程中,余某某持刀将李某甲捅伤,余某某头部和胳膊亦被对方致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余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刘某获悉后,带领马某某等人赶往**镇街道**足浴与刘某某等人汇合。尔后,刘某、刘某某、马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及张某甲、杨某某等人赶往响洪甸欲与李某某、高某等人再次械斗,因李某某等人已离开,斗殴未果。刘某遂指使马某某带领田某某、张某甲、杨某某持砍刀赶至高某位于裕安区**乡的家附近蹲守欲对高实施报复。因高未回家,刘某再次指示马某某等人赶至六安市人民医院继续寻找高某,因寻找未果,众人方离开。

8.2018年夏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某获悉被告人刘某在六安城区**KTV包厢内喝酒时与张某等人发生纠纷,遂邀集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候某某、刘某某持械赶至银柜KTV门口等候,欲殴打对方,后当得知刘某事情已解决,余某某等人遂离开。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定开设赌场及具体分工,并对外声称系王某某开设的赌场。后王某某出面伙同叶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张某乙、苗某、冯某、张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六安市裕安区**镇、霍山县**镇、叶集区**镇等地以“赌干子”方式开设赌场约98场,每场股东股本约8至12万元,参赌人员30至100人不等,并按照5%的比例抽头,每场抽头渔利约2万元,共计非法获利约196万元。

该赌场分为内外场,人数众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中刘某、刘某某共同出资,并由刘某某安排他人在赌场内高价售卖香烟;王某某负责赌场运作;王某甲负责为刘某、刘某某携带钱款入股、并安排人员寻找场地、维持场内秩序等;王某参与为刘某、刘某某携带钱款入股;被告人王某乙、余某甲及吴某甲、李某甲、严某甲、魏某、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抽头;被告人孙某某及李某乙、程乙(均另案处理)负责维持秩序;被告人余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夏某甲、候某某、刘某某及章某、程丙等人(均另案处理)维持秩序及望风;刘某乙、艾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亦参与望风;刘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寻找赌博场地;王某己、张乙、倪某某、王某庚、饶某某、冯某某、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汪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记录参赌人员车牌号、维持车辆停放秩序。为维持运转,赌场每场拿出约1万元用于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

该赌场具体开设情况如下:

1.2017年5月至2018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叶某某、冯某、苗某、张乙等人在裕安区**镇**村某某组胡某丙经营的“羊圈”开设赌场约30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共26场;王某参与为刘某、刘某某携带赌资入股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7场、余某甲参与抽头4场;孙某某参与维持赌场秩序2场;刘某某参与望风2场、张某某、程丙参与望风1场。

2.2017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镇**村某某组王某辛家开设赌场2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1场;余某甲参与抽头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1场;孙某某参与维持赌场秩序1场。

3.2017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某某在**镇**村某某组王某壬家开设赌场3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3场;王某乙参与抽头2场;刘某某参与望风2场。

4.2017年7、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叶某某、冯某等人在**镇**村某某组汪某乙家开设赌场约7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7场;王某参与为刘某、刘某某携带赌资入股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2场。

5.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方某某、冯某等人在**镇**村某某组许某某家开设赌场约7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4场;王某参与为刘某、刘某某携带赌资入股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4场。

6.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叶某某等人在**镇**村某某组杨某某家开设赌场约10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7场;王某参与为刘某、刘某某携带赌资入股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2场。

7.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镇**村某某组王某癸家开设赌场3场,王某乙参与抽头2场。

8.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镇**村某某滑坡点告示牌向南20米的一处空地开设赌场2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1场;张某某参与望风2场;刘某某参与望风1场。

9.2018年夏季,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甲等人在**镇**村某某组葛某某家开设赌场4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2场;王某乙参与抽头2场。

10.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镇**村**组肖某某家开设赌场1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

11.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冯某、苗某、张乙等人在**镇**村**组王某子家开设赌场约6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4场;余某甲参与抽头5场;王某乙参与抽头1场;孙某某参与维持赌场秩序1场;陆某某参与望风6场;张某某参与望风2场;候某某、夏某甲参与望风1场。

12.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苗某等人在**镇**村**组黄某乙家开设赌场2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2场;余某甲参与抽头2场;张某某参与望风1场。

13.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甲、叶某某、方某某等人在**镇**村**组王某丑家开设赌场3场。其中,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3场;王某乙参与抽头3场;孙某某参与维持赌场秩序1场;张某某、候某某参与望风1场。

14.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黄某甲、冯某、苗某、张乙等人在**镇**村**组杨某经营的**养殖社门前开设赌场5场,王某甲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5场。

15.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叶某某、方某某等人在霍山县**镇**村**农场及叶某某老家房屋等处开设赌场约8场。其中,王某乙参与抽头1场;王某甲、孙某某、张某某、夏某甲、陆某某参与维持赌场秩序及望风1场。

16.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冯某、孔某某等人在叶集区**镇**村、**村、**村等地的四农户家门口开设赌场共计4场。刘某某伙同冯某、孔某某等人在**镇**大道**村一农户门口开设赌场1场。

(三)敲诈勒索罪

2017年11月间,裕安区**镇、**县**镇等地出现盗采砂石现象。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获悉后,即召集手下人员在**镇预谋以相机拍照、拦路堵车方式向盗砂人员索要钱财。后刘某指使刘某某、王某及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马某某、夏某某、田某某、盛某等人用刘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车辆在**镇**小区门口处、**镇**路口处、**往**冲去的路口处堵住拉砂车辆,后又安排人员在各个砂场以拍照摄像、扬言报警的方式威胁偷砂人员并强行索要“费用”,致使偷砂人员张甲、朱某某、王甲、舒某某、舒某甲、刘甲、高某、汪某某等人被迫同意支付每车100至200元的“费用”。随后刘某、刘某某让王某某、王某甲、余某某、盛某、夏某某、葛某某等人在各偷砂路段记录过往拉砂车牌数量,以作为索要钱款的依据,分别向张甲、朱某某等人索要钱款55000元;向刘甲、舒某甲索要钱款13800元;向王甲、舒某某、黄某丙、舒甲、范某某等人索要钱款10000元;向高某、汪某某、李某某等人索要钱款1600元;共计80400元。 

(四)寻衅滋事罪

1.2010年,霍山县**镇**村村民李某在**乡**村经营一家养鸡场。为扩大规模,李某于2012年从六安市裕安区**街**典当行李某丙处借款20万元。2个月后因无力偿还该欠款,李某丙安排被告人刘某讨要债务。刘遂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张某、侯某到该养鸡场讨债,后又指使杨某某等人在李某的养鸡场内吃住直到其还款为止。上述人员按照刘某指示在李某家中以全天纠缠、跟踪贴靠的方式,持续两天两夜,后李某迫于压力,在张某跟随下,冒雨前往合肥,将养鸡场内的鸡低价出售偿还债务。

2.2011年1月前后,花店经营业主徐某某因资金紧缺,从六安市**街的**典当行李某丙处借款,后因利息问题与被告人刘某发生分歧。刘某为索要债务遂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侯某、张某等人到徐某某花店讨要欠款,并对徐实施殴打。

3.2012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通过电话邀约王某寅、刘某丙(均另案处理)及他人到六安市裕安区**路王某经营的***茶店,要求陪同其去砍人。后由刘某驾车四人来到六安市**会所附近。当发现目标驾驶的白色途观车(皖N*****)后,四人各持事先准备的砍刀在附近埋伏蹲守。当晚,邓某甲、黄某丁从会所出来准备驾驶白色途观车离开时,刘某随即带领王某寅、刘某丙等人共同持刀追砍邓某甲、黄某丁并砍砸途观车,在追砍过程中黄某丁摔倒,黄某丁背部遭受砍击,四人继续持刀追砍邓某甲,邓逃至会所包厢内,四人寻找未果后方离去。

4.2013年8月,六安市裕安区**镇**服装厂负责人丁某某、王某卯因资金紧缺,从六安市裕安区**街**典当行李某丙处借款110万元。同年11月,因丁、王无力偿还借款,李某丙即安排被告人刘某负责讨债,刘某带领、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马某某、张某、侯某、夏某某等人多次到**服装厂采取跟踪、乱扔垃圾、占用办公地点等滋扰方式进行讨债,时间最长一次长达五天,严重干扰该厂正常生产经营。后丁迫于无奈将该厂内两千件羽绒服抵押给李某丙,并在杨某某、张某的跟随下将其一辆宝马5系轿车变卖偿还借款。

5.2015年5月14日18时许,在六安市裕安区**镇**小区附近,被告人王某某因驾车按喇叭与俞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对俞某某实施殴打。此后,为平息事端,被告人刘某某帮助调解赔付被害人约3000元。

6.2016年前后,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镇合伙经营安徽**有限公司。在其装修期间,被害人刘乙亦在**镇街道开设了**担保公司,刘某某等人为垄断**镇境内的放贷业,遂邀约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何某某、程某来到刘乙的同城贷公司内,刘某某佯装借钱而与刘乙发生冲突,后五人将该担保公司内的玻璃茶几、电脑等物品砸毁,后该公司被迫停业。经价格鉴定,损坏物品价值为2940元。

7.2017年夏,被告人刘某的叔叔刘某丁因怀疑张某丙偷盗其堆放在**河边的沙,即让被告人刘某某出面解决此事。后刘某某将张某丙带至刘某丁超市门口,二人对张某丙实施殴打,并要求张赔偿4万元。

8.2017年夏,被告人余某某、张某受被告人刘某指使,从其与刘某某经营的安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向外放贷。余将其中6万元借给沈某,后因沈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余遂邀约黄甲、刘丙等人到沈某奶奶沈某某居住的,六安市**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采取喇叭呼喊等方式进行滋扰。同年9月14日晚,余某某等人为讨要欠款,将沈某女友刘某戊的奔驰轿车(皖N*****)强行占用,经多次讨要拒不归还。11月10日刘某戊诉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要求余归还车辆,直至同年12月23日,刘某戊在六安市**小区停车场附近发现该车,用备用钥匙将车开回。余某某强行占用轿车时间长达3个多月,法院判处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9. 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与黄某戊在六安市裕安区**镇**土菜馆赌博时发生纠纷,后对黄实施殴打。

10.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在六安市金安区**影城二楼大厅内玩游戏机时,因其摇晃机器被工作人员沈某甲劝阻,遂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沈手部刺伤并逃离。随后余又安排盛某和一楼酒吧老板于某某返回影城查看,影城工作人员陈某甲误认盛某为持刀伤人者,两人发生口角。后盛某将此事报告给余,余又邀约殷某等人再次返回影城内殴打陈某甲。事后被告人刘某出面委托于某某与沈调解。经鉴定,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1.2017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受胡某甲委托,欲将胡某甲出租给张某丁的金安区**小区的“**台”门面房收回。刘某即带领、指使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及张某甲、杨某某、孙某甲、殷某等人先后多次来到门面房采取殴打、辱骂、锁门、蹲守等方式进行滋扰。后张某丁被迫搬离。

12.2017年12月16日,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村民白某某开车路过六安市裕安区**镇**村时,将村民周某某家门前的水泥稻场轧坏,后经派出所调解白某某赔偿周某某3000元。事后白某某之妻杜某甲将此事告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遂邀约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及汪某甲到周某某家,利用组织恶名及采取恐吓的方式将白某某赔偿的3000元索回。

(五)非法采矿罪

2017年夏,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为牟利,经策划,由刘某丁安排铲车、拉砂车等工程设备和联系购砂人员。尔后,刘某、刘某某组织人员在六安市裕安区**镇**桥头余某乙等人老房处进行非法盗采砂石,其中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负责望风,所采砂石销售给裕安区**镇**建材有限公司,共计非法获利13万余元。       

(六)强迫交易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组织势力及恶名,指使被告人孙某某、余某甲及许某甲(另案处理)在裕安区**镇申某甲、乔某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赌博场所内,将每包价格市值不到100元的香烟提高至200元,强行售卖给参与赌博的人员,共计非法获利50万余元,其中孙某某经手获利44.64万元,余某甲经手获利5万余元,许某甲经手获利2万余元。

(七)故意伤害罪  

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刘某和程乙间的暧昧信息引起吴某某不满,后刘、吴分别邀约他人械斗未果。刘某为继续报复吴某某,于次日凌晨,安排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趁吴某某驾车送程乙回家之际,在永安小区门口,持匕首等凶器对吴某某身上进行捅刺,致吴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事实

1.2011年,王某辰、王某巳与邹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遂请求被告人刘某帮忙解决,刘某即安排被告人杨某某、侯某等二十余人前往王某辰、王某巳经营的六安市裕安区**镇的**砖厂撑场架势。

2.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因徐某丙追到六安市**路**茶门市部,向其讨要购买烟酒的欠款,而遭到刘某的嘲笑,后伙同候某甲等人持棒球棍对徐某丙进行追打。

3.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等人因要求在唐某开设的赌场内入股而遭拒绝,王某、王某某即向被告人刘某汇报。刘遂指使王某、王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侯某、王某乙、田某某、程某、何某某等人冲击唐某赌场。后上述人员分乘两辆车赶往唐某位于霍山县**镇**村万某某家开设的赌场,众人在赌场外持刀、棒叫喊并追逐赌场内逃跑的参赌人员,后又冲入赌场内将台板、桌椅、水瓶等砸毁,并将场内的数十包香烟及几百元现金拿走。

4.2015年8月6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李某丙来到六安市**宾馆**楼彭某某的办公室,向彭讨要欠款,因双方言语不和而发生互殴,其间,刘某用玻璃杯将彭某某面部砸伤。

5.2016年3月,马甲和其哥哥马某丙等人在江苏省句容市**镇**项目部因工程款与承建商发生纠纷,后马甲电话请求被告人刘某帮忙解决。刘某遂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带领被告人马某某、张某及周某、汪某丙等二十余人赶赴项目部,采取“站队形”等方式帮助马甲讨要工程款。

6.2017年夏,被告人王某某与马某乙在裕安区**乡街道高某家门口处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持刀追砍马,因马逃离未果。后马通过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等人调解处理。

7.2017年夏,被告人余某某、张某受被告人刘某指使从刘某、刘某某经营的安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进行高利放贷。余将其中6万元借给蒋某某。后因蒋某某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借款,余某某带领殷某、孙某甲、李某丁、刘丙等人多次到蒋位于裕安区**路**小区的家中及楼下采取蹲守、喇叭呼喊等方式进行滋扰,导致蒋某某妻子及其姐姐搬离。

8.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因拆迁挖沙事宜与黄某己发生矛盾,即邀约被告人王某乙、何某某赶至裕安区**镇大桥头附近欲对黄某己实施殴打。

9.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为帮助刘某向马某丁索要“炮子钱”,多次带领或指使刘丙、殷某等人强行进入马某丁位于六安市裕安区**镇**新村的家中。

10.2018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为帮助安某某的朋友金某甲解决与陶某等人的经济纠纷,遂指使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及张某甲等人携带刀具赶到六安市**路**咖啡会所聚集撑场架势。

二、组织外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1.201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陆某某、候某某与许甲(另案处理)女友“宝某”在“快手”直播软件上发生争吵。被告人余某某为替候、陆出头,与许约架在**茶楼。次日凌晨2时许,余某某邀约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夏某甲、候某某、程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驾车赶往**茶楼。后在六安市总工会门前附近辅道处与许方的三辆车相遇,双方人员发生械斗,因许方人员不敌迅速逃离,余某某等人持砍刀追砍未果,遂对许方遗落现场的一辆白色宝马525轿车(皖N*****)进行砍砸。经价格鉴定,被毁损价格为25360元。

2.2017年8月3日,梅某与杨某(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晚梅某邀约了被告人马某某及王乙、张某戊、张乙、王某丙、汪某、蒋某、彭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杨某邀约了廖某、桑某等数十人,双方人员持刀、棒等器械约战在**站**宾馆附近,后因警车在附近巡逻,双方人员方离开。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7月30日晚,被告人余某某为与刘丁、吕某洽谈生意,而带领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夏某甲、刘某某及程丙、殷某、黄甲等人在六安市金安区**路**酒吧见面。22时许,刘丁与被害人刘某己、魏某甲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余某某遂指使张某某、陆某某、候某某、程丙等人在酒吧门前对刘某己、魏某甲实施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2.2018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与王某丙、段某某等人在裕安区**路与**路交叉口处的**排档吃夜宵。期间,因段某某与桑某发生口角,而引起余某某、王某丙不满,即商定殴打桑某。余即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及程丙、胡某乙携带从曹某某处所借的疑似发令枪,赶至排档,后众人持啤酒瓶对桑某及其朋友邹某实施殴打,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

3. 2018年9月26日夜,夏某乙与杨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夏即告知其弟弟被告人夏某甲,夏某甲遂邀集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及程丙、章某等人赶至六安市裕安区**镇**盘处对杨某甲实施殴打。

4.2018年10月17日22时许,程丙与潘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程丙邀集被告人张某某、陆某某、夏某甲及章某在六安市金安区**路**网吧对潘某某、郭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郭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2018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帮助吴某乙、姚某某管理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公寓。期间,余某某为让入住在其中一间公寓的郝某某、张丙离开,便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对郝某某实施殴打。

(三)窝藏罪

2017年10月7日,王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上网追逃。为了逃避打击,王某丙于2018年6月逃至被告人余某某在裕安区**街**公寓的住处。余某某在明知该王系网上逃犯后,仍为王安排住所,并向其提供食物等生活用品。直到同年12月14日,余某某发现警察在其租房处巡查,又告知王某丙,让其及时逃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张某、田某某、侯某、程某、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夏某某、盛某、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长刀、斧头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戚某某、刘某甲、李某丙、马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邓某甲、张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马某某、张某、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侯某、程某、盛某、葛某某、余某甲、孙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鉴定、估价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等;

8.监控视频、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手机提取数据、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马某某、张某、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侯某、程某、盛某、葛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且在斗殴中致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纠集他人多次无故殴打、持械追砍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为报私愤,指使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利用组织势力和恶名,在赌场内强卖香烟5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且在斗殴中致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纠集他人多次无故殴打、持械追砍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为报私愤,指使他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利用组织势力和恶名,在赌场内强卖香烟5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且在斗殴中致人重伤;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纠集多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无视法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余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利用组织势力和恶名,在赌场内强行高价售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持械聚众斗殴;为牟取非法利益,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多次实施滋事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多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利用组织势力和恶名,在赌场内强行高价售卖香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多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纠集多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葛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实施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候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前两次犯聚众斗殴罪、余某某第一次犯聚众斗殴罪、刘某某第一次犯开设赌场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余某甲、杨某某、马某某、张某、田某某、侯某、程某、何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余某某、马某某均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认定为累犯,故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才斌

                李胜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刘某某、王某、王某某、余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马某某、张某、夏某某、王某乙、田某某、侯某、程某、盛某、葛某某、余某甲、孙某某、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候某某、夏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佰肆拾叁册,光盘捌拾壹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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