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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用事先准备的起子,将被害人郭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雪佛兰轿车、李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别克轿车、罗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大众轿车,张某甲车牌号为云******的白色丰田轿车、耿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蓝色本田轿车、张某乙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大众轿车、田某某的车牌号为云******的棕色大众轿车的右后侧玻璃撬开,并对车内物品进行盗窃,共计盗窃了现金600余元,黑色电子手表一块,银色OPPO手机一部等物品,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元,车辆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2310元。银色OPPO手机及黑色电子手表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2、2020年1月1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昆明市西山区**房**村“贝贝”幼儿园旁边的路上,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渝******一辆北京现代轿车车窗玻璃撬开,未盗窃到物品。后被告人刘某继续步行至昆明市西山区**路,采用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车牌号为云******的红色丰田轿车车窗玻璃撬开,未盗窃到物品,车辆损失经鉴定为人民币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害人郭某某、李某某9人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5、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彦伲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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