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2018年1月10日、2019年4月1日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刘某在仁某某新车站进站口“成城网吧”(原“网鱼网吧”)内,先后将被害人姚某某的一部VIVO牌X21A手机和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VIVO牌X23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仁某某**镇**路骇客网吧内,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仁某某**镇**路集结号网吧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VIVO牌X21A手机和一部VIVO牌Y53手机盗走。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5部手机金额共计2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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