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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5〕2号

被告人*,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88********,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日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1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在虞城县贾寨镇保卫村财富商业街“唯美理发店”内盗窃孙**现金800余元;

2014年农历十月初二下午,被告人刘*在虞城县贾寨镇幸福村贾*家中盗窃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勘验、检查笔录;

3、​ 被害人贾*、孙**陈述;

4、​ 被告人刘*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香丽

王  莉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刘*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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