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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骗取贷款罪)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刘某甲在2016年9月份,使用虚假的安平县**网业有限公司财务报表、评估报告、机器设备产权证明、购销合同、抵押设备等资料,在中国银行深州支行贷款500万元,贷款至今未还,2018年3月29日中国银行深州支行已核销该笔贷款,给银行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电子卷宗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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