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7********,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个体经商,群众,初中文化,住霸州市康仙庄乡**村**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1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月16日,霸州市***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刘某甲签订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将高家坟村位于112国道以南、霸州市殡仪馆以东30余亩土地发包给刘某甲用于种植树木。2017年2月11日,刘某甲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该30余亩土地转让给刘某乙,非法获利100万元。经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霸州市凯奥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认定,转让土地共计30.127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骆某甲、骆某乙、刘某戊、崔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