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5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连续两天在邻居刘某乙的家中,为身体不适的刘某乙输液治疗。26日凌晨2时许,刘某乙发病,后送至滨海正红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符合病毒性心肌炎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2020年6月1日,滨海县医学会对刘某乙的诊疗过程分析:1.病史询问不全面;2.未做体格检查,更无相关辅助检查;3.诊断不明确,爆发性心肌炎在发病初期具有隐匿性,不容易发现。但是作为治疗者(刘某甲)没有充分考虑到患者的病情进展变化情况;4.初步诊断上呼吸道感染,用药不规范(不应使用抗生素、激素);5.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对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予以重视,要求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
被告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滨海医学委员会出具的刘某乙诊疗过程及死亡原因分析等书证;
2.证人蒯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滨海**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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