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非法行医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8********,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现住广州市越某某**路**大厦**房。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1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被告人刘某甲与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大厦**房,对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治疗,让其服用所谓“阴水”、“阳水”、“符水”、植物硒蛋白片等物品,并对被害人施用针灸等医疗手段,在被害人高烧达41度的情况下,也未及时送被害人去正规医院接受治疗,致被害人陈某某于12月3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心包炎及肺部感染致急性呼吸、循环系统功能障碍死亡。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大厦**房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并在现场缴获被告人刘某甲给被害人陈某某服用的“阴水”、“阳水”、“符水”、“植物硒蛋白片”等物品及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阴水”、“阳水”、“符水”、植物硒蛋白片等物证(照片)。

2、病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复函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刘某乙、雷某甲、雷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罗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碟20张。

3、缴获的植物硒蛋白片、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