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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行医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惠东县黄埠镇中心街**诊所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经营期间,刘某甲于2012年7月2日、2012年7月23日两次被惠东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4月份,刘某甲再次在惠东县吉隆镇**诊所并对外开展非法诊疗行动,并于同年5月21日再次被惠东县卫生行政部门查处。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对其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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