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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1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为非法牟利,在明知是假冒香烟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号牌为粤J9E***的宝骏小汽车运载假冒香烟途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该汽车上查扣到涉嫌假冒散支双喜牌香烟35.1万支,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

经鉴定,涉案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251456.40元。

经车辆鉴定,未发现涉案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4张、车牌号码粤J9E***白色国产宝骏宝牌汽车1辆、中诺手机1部、vivo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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