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5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经营罪
2017年7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受一个外号叫“阿杰”的男子(现身份不明)指使,在明知要运载的是假烟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假冒车牌粤A9A****的日产小型汽车运载假烟途经潮南区胪岗镇**村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但被告人刘某甲拒绝接受检查,并紧闭窗门,执勤民警使用警械击破车窗,被告人刘某甲便弃车逃跑,经抓捕未获。后民警经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该辆日产小型汽车的车牌是变造的号牌,实际车牌为粤D90****,执勤人员现场在该辆面包车中查获“双喜”、“红塔山”、“云烟”等品牌的假冒香烟共计34万支。
经鉴定,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总价值人民币167500元。
经车辆鉴定,未发现涉案车辆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相片、被告人身份情况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向马某某借用位于潮南区成田镇**村的老厝。2019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在其借住的老厝中容留吸毒人员马某某吸食毒品冰毒5、6次;2019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于当天上午7时、11时先后在其借住的老厝中容留吸毒人员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共2次。2019年8月2日18时许,陇田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潮南区成田镇**村一老厝抓获被告人刘某甲,现场查扣吸毒工具锡纸、吸管、塑料瓶1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相片、被告人身份情况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马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原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违反国家规定,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累犯;其中非法经营罪部分属共同犯罪,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卜蜂莲花商场会员卡一张、号码牌为粤D90****面包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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