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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某甲,女,193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4321934********,汉族,农民,群众,文盲,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现住该村,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天,被告人刘某甲将罂粟种子种于其儿子刘某乙家院内菜地,共种植罂粟550株,2020年5月15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查获当场铲除。刘某甲种植的罂粟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8月25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3389****、15930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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